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1
债券代码:128137 债券简称:洁美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4年5月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432,822,305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公司已回购股份2,395,100股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后的总股本430,427,2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86,085,441元(含税)(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自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日至实施权益分配股权股份登记日期间,因“洁美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保持分配比例不变,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洁美转债 ”的转股起止时间为2021年5月10日至2026年11月3日,鉴于公司将实施2023年年度分红派息,为保证本次分红派息实施期间总股本不发生变化 ,“洁美转债”在2024年5月23日至2023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暂停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实施权益分派期间“洁美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因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计划,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2,395,100股增加至4,957,500股。公司已回购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公司将以现有总股本432,822,305股剔除已回购份股4,957,500股后的427,864,8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合计分红总金额为85,572,961元(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少。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计算时,按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85,572,961元÷432,822,305股×10=1.977092元(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即0.1977092元/股=85,572,961元÷432,822,305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77092元/股。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4,957,500.00股后的427,864,80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5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3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调整相关参数
1、除权除息参考价的相关参数调整说明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为: 按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85,572,961元÷432,822,305股×10=1.977092元(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即0.1977092元/股=85,572,961元÷432,822,305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77092元/股。
2、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说明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洁美转债,债券代码:128137)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前“洁美转债”转股价格26.95元/股,调整后“洁美转债”转股价格26.75元/股,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2024年6月5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披露的《关于根据202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调整“洁美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100号绿地中央广场10幢24层洁美科技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张君刚、欧荣芳
咨询电话:0571-87759593
传真电话:0571-8815585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安排的确认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2
债券代码:128137 债券简称:洁美转债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2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
调整“洁美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调整前“洁美转债”的转股价格为:26.95元/股
2、调整后“洁美转债”的转股价格为:26.75元/股
3、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24年6月5日
4、本次调整可转债价格不涉及暂停转股事项
一、关于“洁美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及调整依据
2024年5月6日,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具体方案为:以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432,822,305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公司已回购股份2,395,100股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后的总股本430,427,2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86,085,441元(含税)(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总额将按分派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在公司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的分配总额。
截至2024年5月7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4,957,500股,鉴于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回购方案中的最低限额,回购期限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因公司已回购股份4,957,500股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总股本基数调整为427,864,805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323号”文核准,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发行了总额为人民币60,000.00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600万张,按面值发行。根据《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格为P0,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转股价格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0 +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P0-D;
三项同时进行时:P=(P0-D+A×K)/(1+N+K)。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方式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二、本次“洁美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将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当日(即2024年6月4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前述转股价格调整方案,“洁美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于2024年6月5日起由原来的26.95元/股调整为26.75元/股,计算过程如下:
P0=26.95元/股;
D=86,085,441/430,427,205=0.20元/股;
P1=26.95-0.2=26.75元/股。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6月5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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