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公告编号:临2024-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吾九鼎”)为被告及原告(双方互诉案,两案合并审理,以下我方统称“被告(原告)”)
涉案的金额: 4240万元
判决结果:准许原告(被告)、被告(原告)撤回起诉。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昆吾九鼎已根据前期仲裁裁决计提预计负债400万元;因本案件财产保全事项,公司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112号紫金城B座31套房地产被查封。公司将依据最终裁定结果调整预计负债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公司后续将尽快推动已冻结财产的解封工作。上述调整事项预计将增加公司当期净利润300万元,占经审计的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9.55%,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就公司与尤紫雨劳动争议一案作出了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昆吾九鼎前员工尤紫雨以昆吾九鼎、昆吾九鼎深圳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昆吾九鼎支付其业绩奖金4,240万元,2018年4月30日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福劳人仲案[2018]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昆吾九鼎支付尤紫雨九鼎业绩奖金人民币400万元。昆吾九鼎根据仲裁裁决计提预计负债400万元。
昆吾九鼎及尤紫雨对仲裁结果均不认可,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管辖权异议,两起诉讼均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进行合并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了(2020)京0105民初7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原告(被告)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原告)尤紫雨九鼎投资定向增发项目融资业绩奖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2)原告(被告)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原告)尤紫雨律师费人民币三千七百七十三元五角八分;
(3)驳回被告(原告)尤紫雨的全部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临2020-047号公告)。
(二)二审裁定情况
一审判决后尤紫雨不服,于2021年1月1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京03民终75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7951号民事裁判书;
(2)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尤紫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临2021-051号公告)
(三)本次裁定情况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22)京0105民初1354号,裁定原文如下:
原告(被告)尤紫雨与被告(原告)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2024年5月15日,原告(被告)尤紫雨、被告(原告)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尤紫雨及被告(原告)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被告)尤紫雨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原告)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昆吾九鼎已根据前期仲裁裁决计提预计负债400万元;因本案件财产保全事项,公司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112号紫金城B座31套房地产被查封。公司将依据最终裁定结果调整预计负债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公司后续将尽快推动已冻结财产的解封工作。上述调整事项预计将增加公司当期净利润300万元,占经审计的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9.55%,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本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指定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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