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0 证券简称:三柏硕 公告编号:2024-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8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荣海二路3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现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希龙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180,493,0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40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80,439,4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186%;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5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含网络投票),代表股份1,212,2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7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80,492,7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11,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0,492,7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11,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0,492,7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11,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0,492,7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11,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0,492,7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11,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0,492,7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11,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795,29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11,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0,492,7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11,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0,492,7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11,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519,25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11,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授权期限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0,492,7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11,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闪闪、周浩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5月28日召开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 2024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系统和具体操作流程,会议审议事项,联系人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日期不少于二十日,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包括以视频通讯方式参会)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8日下午14:00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荣海二路3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公司董事长朱希龙先生现场出席并主持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2日,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0,439,43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186%。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6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0,493,03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406%;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12,25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73%。
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 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5.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
5.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 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 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10. 关于增加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11. 关于延长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授权期限的议案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海容 徐闪闪
经办律师:
周浩
年 月 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