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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55                证券简称:奥赛康             公告编号:2024-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9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南京江宁荟枫酒店五楼一号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庆财先生。

  7、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

  8、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46,206,2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396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41,098,1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845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108,1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5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108,1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50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108,1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504%。

  3、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庆财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746,036,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38,1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20%;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的《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746,036,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38,1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20%;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746,036,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38,1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20%;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4、《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746,036,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38,1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20%;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5、《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746,036,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38,1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20%;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6、《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746,036,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38,1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20%;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7、《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746,036,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38,1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20%;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746,036,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38,1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20%;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9、《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741,137,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07%;反对5,068,9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74%;反对5,068,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741,137,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07%;反对5,068,9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74%;反对5,068,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1、《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746,036,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38,1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20%;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吴从英律师、李乐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5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00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4月29日,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29日(星期三)14:00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荟枫酒店5楼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庆财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星期三)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41,098,1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84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108,1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504%。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46,206,2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3963%。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15:00时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7、《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9、《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三)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46,036,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938,1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20%;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746,036,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938,1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20%;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746,036,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938,1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20%;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746,036,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938,1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20%;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746,036,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938,1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20%;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746,036,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938,1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20%;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746,036,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938,1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20%;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746,036,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938,1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20%;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41,137,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07%;反对5,068,9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74%;反对5,068,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41,137,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07%;反对5,068,9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74%;反对5,068,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46,036,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938,1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20%;反对1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8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5月29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吴从英  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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