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 涉诉企业:原告: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苏煤炭公司”);被告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墩子煤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红墩子煤业是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昊华能源持有红墩子煤业60%股权。
● 一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红墩子煤业应当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乌苏煤炭公司支付产能置换指标使用费8,219.55万元,利息1,604.78万元,总计9,824.34万元,并自2023年11月7日起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及红墩子煤业正在与代理律师商讨后续诉讼处理方案,目前尚无法判定最终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实际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4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因合同纠纷,乌苏煤炭公司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红墩子煤业,请求法院判令红墩子煤业就红二煤矿使用原告两矿产能置换指标的事实向原告支付使用费用,使用费为8,219.55万元,以及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1月6日,暂计为1,604.787225万元。以上费用合计为9,824.34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红墩子煤业报告,红墩子煤业于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新4202民初3247号),现将一审判决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法院认为:(1)本案涉及的《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已经使用了原告转让的采矿指标,并已产生效益,《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已实际履行,因此本案涉及的《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2)按照《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二号井、七号井的采矿指标,并已获得利益,按照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使用费8,219.55万元(74.05万吨/年*111元/吨),但被告未支付,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使用费8,219.5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3)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使用费,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24日起暂计至2023年11月6日的利息1,604.78万元。自2023年11月7日起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红墩子煤业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乌苏煤炭公司支付使用费8,219.55万元、利息1,604.78万元,合计9,824.33万元,并自2023年11月7日起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及红墩子煤业正在与代理律师商讨后续诉讼处理方案,目前尚无法判定最终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实际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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