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66 证券简称:九牧王 公告编号:临2024-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法院已判决,且为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5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57.99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已终审判决,公司将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款项的时间、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3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盛公司”)就九盛公司与北京金陵华瑞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陵华瑞”)、华软资本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软资本”)及王广宇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事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案件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3月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23-005)。
2023年1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金陵华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盛公司支付份额转让款5,500 万元;
2、被告金陵华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九盛公司以2,000 万元为基数,自2022 年9 月8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500 万元为基数,自2022 年12 月3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3、被告金陵华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九盛公司律师费5 万元及保全保险费2.83万元;
4、被告华软资本对被告金陵华瑞上述第1、2、3项判决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九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华软资本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陵华瑞追偿;
5、被告王广宇对被告金陵华瑞上述第1、2、3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广宇履行连带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金陵华瑞追偿。
被告如若未按判决于指定的履行期间支付相关款项,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32.22万元,由被告金陵华瑞、华软资本、王广宇共同负担。
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被告华软资本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4项,改判其无需承担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5万元,由华软资本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件已终审判决,公司将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款项的时间、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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