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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580         证券简称:伟思医疗        公告编号:2024-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1.5058元(含税)

  每股转增0.4股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实施2023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503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如在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现金分红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以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转增股本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红金额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公司自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披露之日起至该公告披露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新增回购公司股份115,973股。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755,314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目前公司总股本为68,623,867股,因此公司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67,868,553股。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总额不变、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中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总额进行相应调整。经过调整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102,194,339.48元(含税),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为1.5058元(含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总额为27,147,421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95,771,288股,最终总股本以完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是根据总股本摊薄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67,868,553×1.5058)÷68,623,867

  ≈1.4892元/股(保留四位小数)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转增比例)÷总股本

  =(67,868,553×0.4)÷68,623,867

  ≈0.3956(保留四位小数)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1.4892)÷(1+0.3956)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58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58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1.3552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1.3552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5522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1.5058元。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本次转增股本的来源均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涉及扣税情形。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95,771,288股摊薄计算的2023年度每股收益为1.4341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5-69670036

  特此公告。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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