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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选举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816      证券简称:中国广核      公告编号:2024-032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年5月29日,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申宁女士获委任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为止。

  申宁女士的简历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申宁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特此公告。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003816      证券简称:中国广核      公告编号:2024-031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获得回购股份一般性授权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授予公司董事会回购股份一般性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在相关授权期间内适时决定回购不超过《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通过年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批准之日已发行A股及/或H股股份总额的10%,以及决定回购股份的条款及条件。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4年3日27日、2024年5月29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如公司董事会行使上述回购一般性授权回购H股股份,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将依法注销回购的H股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凡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即2024年5月29日起,向公司申报债权。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未接到书面通知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将被视为放弃申报权利,但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有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按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清偿(履行)。

  债权申报方式:

  1.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须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邮寄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南楼23层财务资产部

  邮编:518026

  联系人:陈拓

  联系电话:0755-84430888

  电子邮箱:IR@cgnpc.com.cn

  特别提示:以邮寄方式申报的债权人,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债权人,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003816      证券简称:中国广核      公告编号:2024-030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

  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

  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H股类别股东大会”),有关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其他新增议案、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2.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30开始依次召开年度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及A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

  (2)网络投票时间:公司A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南楼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长利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年度股东大会

  

  (二) A股类别股东大会

  

  (三)H股类别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会议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4,009,342,781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14345%。

  公司在任董事杨长利先生、冯坚先生、刘焕冰先生、李馥友先生及徐华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在任监事时伟奇先生、张柏山先生及罗军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律师及点票监票员代表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1. 全体股东表决结果

  

  注:上表中“股数”,指相关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占比”,指相关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第11项和第12项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是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A股类别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1. A股类别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下表:

  

  2.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类别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H股类别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1. H股类别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下表:

  

  2.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H股类别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公告所涉统计数据若出现与网络投票系统统计信息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王鸣峰先生、李馥友先生、徐华女士向大会提交并宣读了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内容详见2024年3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六、监票与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刘畅律师、章玉婷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备查文件

  1. 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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