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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5588         证券简称:冠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鉴于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000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占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5%,占回购注销前公司股本总额0.02%。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提示性公告》等相关文件。

  2、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以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至今公示期均已满45天,公示期间未出现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1、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应当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鉴于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000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占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5%,占回购注销前公司股本总额0.02%。

  2、回购注销的价格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2.67元/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款为294,710.00元。

  3、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6481481),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将于2024年6月3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13,000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73,609,361股减少至73,596,361股。

  单位:股,%

  

  注:1、限售条件流通股包括高管锁定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2、变动后具体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3、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并依法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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