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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 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222            证券简称:起帆电缆            公告编号:2024-047

  债券代码:111000            债券简称:起帆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始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本次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根据自查结果,公司说明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 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05222           证券简称:起帆电缆             公告编号:2024-048

  债券代码:111000           债券简称:起帆转债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

  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

  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本公司不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05222            证券简称:起帆电缆            公告编号:2024-046

  债券代码:111000            债券简称:起帆转债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建立健全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相关规定,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本规划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未来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前提下,既要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长远可持续性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亦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利润分配

  1、现金分红条件

  当公司符合以下条件时应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抵御风险以及持续发展的需求;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分红除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业绩增长情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的条件下并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留存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并结转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股东分红回报预案和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须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未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过详细论证后,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期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即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七、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05222         证券简称:起帆电缆        公告编号:2024-049

  债券代码:111000         债券简称:起帆转债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6月1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6月17日 13点 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6号楼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6月17日

  至2024年6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24年5月3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9项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9项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类别

  2024年6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部A股股东。

  (二)登记时间、地点、方式

  1、登记时间:2024年6月17日8:30-13:00。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到会的股东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2、登记地点: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6号楼二楼会议室。

  3、登记方式:具备出席会议资格的个人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股东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请持单位证明信、法人代表授权书、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到本公司证券事务部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按照已经办理参会确认登记手续确认其与会资格。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携带上述登记材料至现场。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4、联系方式

  (1)联系人:陈永达

  (2)联系电话:021-37217999

  (3)传真号码:021-37217999

  (4)联系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

  (5)邮政编码:201514

  特此公告。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6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5222                证券简称:起帆电缆        公告编号:2024-041

  债券代码:111000                债券简称:起帆转债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5月25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址: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周桂华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就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自查论证的基础上,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9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定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公司董事会逐项审议并同意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表决情况: 9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公司将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并完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情况: 9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含本数),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将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表决情况: 9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4.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125,441,089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 9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5.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即“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情况: 9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市场情况变化、公司实际情况及项目的轻重缓急等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情况: 9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7. 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基于认购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相关监管机关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情况: 9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8.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情况: 9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9. 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表决情况: 9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10.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 9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相关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根据程序向上交所申请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具体实施方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方案为准。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9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及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9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为保证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安全、高效的运用,公司编制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9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同时,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9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9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实现股东价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处发展阶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9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视市场条件变化、政策调整或监管部门和上交所意见等具体情况,结合公司实际,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认购办法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项;

  2、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而修改方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审议表决的事项除外),根据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本次发行方案以及本次发行预案进行完善和相应调整;

  3、决定聘请或更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4、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报送、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相关的股份登记、限售、上市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5、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通函、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6、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并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验资手续;

  7、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8、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办理注册资本的增加、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备案事宜;

  9、如监管部门有关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对本次发行的方案进行调整;

  10、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1、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2、同意董事会转授董事长及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决定、办理及处理上述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13、本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若公司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同意注册决定的,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成日。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9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 9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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