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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66        证券简称:法兰泰克        公告编号:2024-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修正前转股价格:7.68元/股

  ● 修正后转股价格:7.45元/股

  ● 法兰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6月7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4年5月17日,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公司以202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以股权登记日实际登记在册的总股本为基数,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6日,具体实施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根据《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规定,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出现公司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的情况时,将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公司本次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法兰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因公司2023年度派送现金红利,“法兰转债”转股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 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综上,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为:P1=7.68-0.23=7.45元/股。“法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7.68元/股调整为7.4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6月7日起生效。

  “法兰转债”于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6月6日期间停止转股,2024年6月7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03966        证券简称:法兰泰克        公告编号:2024-040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3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60,111,65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2,825,680.65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金红萍、陶峰华、上海志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三名股东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

  对于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对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对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70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070元。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70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3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后,根据《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公司可转债(证券简称:法兰转债;证券代码:113598)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人民币7.68元/股调整为7.4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将于2024年6月7日(除权除息日)生效。调整信息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法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问题如有疑问,请按照如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82072066

  特此公告。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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