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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4-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被否决议案为:议案13《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30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9:15-15:00。

  2、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58号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湘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2人,代表股份289,886,9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95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48,047,5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19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6人,代表股份41,839,3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55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9人,代表股份55,054,4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5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3,215,0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02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6人,代表股份41,839,3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557%。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393,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47%;

  反对567,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6%;

  弃权9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97%。

  表决结果:通过。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393,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47%;

  反对488,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4%;

  弃权1,00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9%。

  表决结果:通过。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385,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20%;

  反对488,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4%;

  弃权1,0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6%。

  表决结果:通过。

  4、《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259,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85%;

  反对657,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66%;

  弃权97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26,7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434%;

  反对657,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34%;

  弃权97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632%。

  表决结果:通过。

  5、《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393,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47%;

  反对488,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4%;

  弃权1,00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9%。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151,8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14%;

  反对808,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9%;弃权9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319,3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484%;

  反对808,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84%;

  弃权9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32%。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362,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42%;

  反对601,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3%;

  弃权9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530,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314%;

  反对601,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17%;

  弃权9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69%。

  表决结果:通过。

  8、《公司章程》修订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511,5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55%;

  反对488,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4%;

  弃权8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6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507,5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42%;

  反对494,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5%;

  弃权8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54%。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428,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70%;

  反对573,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77%;

  弃权8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54%。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432,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83%;

  反对567,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6%;

  弃权8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6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482,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56%;

  反对567,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6%;

  弃权83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8%。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181,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3.5317%;

  反对134,703,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4676%;

  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未通过。

  14、 《关于提名张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150,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3.5211%;

  反对134,714,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4712%;

  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

  表决结果:通过。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

  公司委托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占荔荔律师、崔少楠律师现场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占荔荔确认的《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崇立法意第008号

  致: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4月3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4年5月1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出具的《关于提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告知函》,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和《关于提名张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至前述临时提案提出之日,股东长城公司持有公司股票113,680,665股,占总股本的12.92%,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且该临时提案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于2024年5月2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股东提议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以及《关于2023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通知》以及《补充通知》中均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30日(星期四)14:30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58号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叶湘武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叶湘武主持。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29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9,886,9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9501%,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8,047,5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194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8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839,3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55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28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55,054,4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578%。

  上述股东均于2024年5月24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以及《补充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以及《补充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8,393,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47%;反对567,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弃权92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7%。

  表决结果:通过。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8,393,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47%;反对488,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4%;弃权1,00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9%。

  表决结果:通过。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8,385,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20%;反对488,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4%;弃权1,0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6%。

  表决结果:通过。

  4、《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8,259,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85%;反对657,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6%;弃权97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3,426,7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0434%;反对657,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934%;弃权97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7632%。

  表决结果:通过。

  5、《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88,393,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47%;反对488,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4%;弃权1,00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9%。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8,151,8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14%;反对808,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9%;弃权92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3,319,3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6.8484%;反对808,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684%;弃权92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6832%。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8,362,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2%;反对601,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3%;弃权92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3,530,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2314%;反对601,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917%;弃权92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6769%。

  表决结果:通过。

  8、《〈公司章程〉修订案》

  表决情况:同意288,511,5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5%;反对488,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4%;弃权88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8,507,5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42%;反对494,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5%;弃权88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4%。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8,428,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0%;反对573,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7%;弃权88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4%。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8,432,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3%;反对567,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弃权88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0%。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8,482,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6%;反对567,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弃权83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8%。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5,181,3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317%;反对134,703,5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676%;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不通过。

  14、《关于提名张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5,150,5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211%;反对134,714,0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712%;弃权2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占荔荔

  经办律师:占荔荔

  经办律师:崔少楠

  日期: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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