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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24-029

  债券代码:110084          债券简称:贵燃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7.18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7.15元/股

  ● “贵燃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6月7日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的相关证券复牌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0号)核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4号文同意,公司1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贵燃转债”,债券代码“11008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以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贵燃转债”自2022年7月1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10.17元/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贵燃转债”最新转股价格为7.18元/股。“贵燃转债”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2022-046)。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合计派发现金股利41,400,072.40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150,002,011股,以此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6元(含税)。若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维持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2024-025)。

  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150,003,95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036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41,400,142.52元(含税,本次现金分红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股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根据《募集说明书》,“贵燃转债”发行完成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因此,“贵燃转债”本次调整转股价格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一)转股价格的调整公式

  “贵燃转债”发行完成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发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自动向前进一位):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二)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公司本次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贵燃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自2024年6月7日(本次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起由每股人民币7.18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7.15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转股价格调整公式: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7.18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03600元/股,P1为调整后转股价7.15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自动向前进一位)。

  本次“贵燃转债”的转股价格由7.18元/股调整为7.1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4年6月7日(除息日)开始生效。

  (三)停止及恢复转股时间

  “贵燃转债”自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6月6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4年6月7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股票代码:600903                                  股票简称:贵州燃气

  债券代码:110084                                  债券简称:贵燃转债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4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二二四年五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编制。红塔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红塔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红塔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无特殊说明,本报告使用的简称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红塔证券作为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贵燃转债,债券代码:110084,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或“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发行人的相关公告,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批及核准概况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于2020年6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上述议案经2021年6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10日印发了《关于核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0号),核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万元,扣除前期尚未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758.49万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99,241.51万元,上述资金于2021年12月31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验证并于2021年12月31日出具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1579号)。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4号文同意,公司公开发行的1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贵燃转债”,债券代码“110084”。

  二、“贵燃转债”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发行数量100万手(1,000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1年12月27日至2027年12月26日。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具体为: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12月31日,即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2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26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10.17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自动向前进一位):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剩余部分金额及该部分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2022年4月22日、5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贵燃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同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相关条款办理本次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相关事宜。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7.22元/股,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6.98元/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2.66元,每股面值为1元。因此公司本次向下修正后的“贵燃转债”转股价格应不低于7.22元/股。综合考虑上述价格和公司情况,决定将“贵燃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0.17元/股向下修正为7.22元/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由2022年5月16日起生效。

  2022年4月22日、5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1,138,185,02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53,494,696.27元(含税)。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贵燃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5月30日(本次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起由每股人民币7.22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7.18元。

  2024年4月19日、5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合计派发现金股利41,400,072.40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150,002,011股,以此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6元(含税)。若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维持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贵燃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6月7日(本次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起由每股人民币7.18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7.15元。

  贵燃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况如下: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四)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信用评级情况

  2021年6月23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债券信用评级为AA级。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已分别于2022年6月21日及2023年6月14日出具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贵燃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

  (十六)债券受托管理人

  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

  发行人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发布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时“贵燃转债”停止转股的提示性公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金额的公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6元(含税),实际现金分红总额41,400,142.52元(含税,本次现金分红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股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7日。

  (二) 转股价格调整

  1、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自动向前进一位):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2、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公司本次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贵燃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自2024年6月7日(本次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起由每股人民币7.18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7.15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转股价格调整公式: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7.18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03600元/股,P1为调整后转股价7.15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自动向前进一位)。

  本次贵燃转债的转股价格由7.18元/股调整为7.1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4年6月7日(除息日)开始生效。

  自2024年5月30日至 2024年6月6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贵燃转债”将停止转股,2024年6月7日(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贵燃转债”恢复转股,欲享受权益分派的可转债持有人可在2024年5月29日(含2024年5月29日)之前进行转股。

  四、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分析

  上述利润分配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审议程序的情况;上述利润分配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本次利润分配对“贵燃转债”转股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公司承诺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红塔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及《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及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红塔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债券受托管理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24-028

  债券代码:110084         债券简称:贵燃转债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60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50,003,95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6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1,400,142.52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二)自行发放对象

  无。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0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0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324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240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0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1)86771204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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