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5 证券简称:ST雪发 公告编号:2024-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4年4月30日公告,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31日(星期五)下午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511号雪松中心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苏齐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380,789,1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9980%。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372,717,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8.5142%;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8,071,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83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通过现场及远程参会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提案: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80,769,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47%;
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5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8,107,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539%;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80,769,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47%;
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5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8,107,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539%;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3、《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380,769,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47%;
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5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8,107,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539%;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80,769,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47%;
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5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8,107,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539%;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5、《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380,769,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47%;
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5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8,107,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539%;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6、《关于2024年度申请融资总额度暨担保的议案》
同意380,769,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47%;
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5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8,107,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539%;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7、《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8,107,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539%;
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46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8,107,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539%;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州君凯投资有限公司均回避表决此项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380,769,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47%;
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5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8,107,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539%;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9、《关于继续出租/出售商铺的议案》
同意380,769,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47%;
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5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8,107,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539%;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80,769,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947%;
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5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8,107,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539%;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独立董事徐尧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大会作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以上提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黄华、卓玲秀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员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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