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4-075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6月7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6月11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4年6月11日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发行的面值总额为35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长汽转债”)将于2024年6月11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21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长汽转债
3、债券代码:113049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35亿元
6、发行数量:3,500万张
7、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1年6月10日至2027年6月9日。
9、票面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6%、第四年0.8%、第五年1.5%、第六年2.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1×i
其中,I为年利息额,B1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还本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2021年6月10日,T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6月17日,T+4)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7年6月9日)止,即2021年12月17日至2027年6月9日。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38.39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39.94元/股。
13、信用评级: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4、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15、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6、上市时间和地点:2021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1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长汽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9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6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60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6月7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6月11日。
3、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4年6月11日(原付息日2024年6月10日为休息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长汽转债”(113049)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6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48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6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6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联系电话:0312-2197812
传真:0312-2197812
联系人:赵晓慧
2、保荐人、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电话:021-38676532
传真:021-38676666
保荐代表人:陈亮、吴同欣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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