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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4-034

  债券代码:118034        债券简称:晶能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分红总额: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4元(含税)不变,派发现金分红的总额由2,234,507,091.49元(含税)调整为2,234,507,139.87元(含税)。

  ● 本次调整原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晶能转债”目前正处于转股期,自通过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因可转债转股216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一、调整前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已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公司回购账户除外)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4元(含税)。截至2024年4月18日,公司总股本为10,005,199,351股,扣除回购账户的股份29,721,264股后的余额为9,975,478,087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34,507,091.49元(含税),占当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03%。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本年度不实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在内的其他形式的分配。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2023年度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并支付现金对价300,087,191.05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2023年度公司以上述两种方式合计现金分红金额为2,534,594,282.54元,占公司当期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4.06%。

  如在通过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23日及2024年5月15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二、调整后利润分配方案

  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晶能转债”目前处于转股期内,自通过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可转债转股216股,公司总股本由10,005,199,351股增加至10,005,199,567股。根据有关规定,权益分派公告前一日(即2024年5月31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晶能转债”停止转股,公司总股本将不再因可转债转股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时“晶能转债”停止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根据上述公司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变动情况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4元(含税),以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为基数。截至2024年5月30日收盘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5,199,567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29,721,264股后的余额为9,975,478,303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34,507,139.87元(含税),占当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03%。公司2023年度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并支付现金对价300,087,191.05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2023年度公司以上述两种方式合计现金分红金额为2,534,594,330.92元,占公司当期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4.06%。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4-035

  债券代码:118034      债券简称:晶能转债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24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4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体股东(公司回购账户除外)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4元(含税)。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本年度不实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在内的其他形式的分配。如在通过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0,005,199,567股,扣除回购账户的股份29,721,264股后的余额为9,975,478,303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4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34,507,139.87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即: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9,975,478,303×0.224)÷10,005,199,567≈0.223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0.223)÷(1+0)=前收盘价-0.223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晶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上饶市润嘉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饶市卓领贰号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西藏云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云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更名为宁波云尚云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云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榕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4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4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16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1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1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1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24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1808688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4-036

  债券代码:118034       债券简称:晶能转债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晶能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13.70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3.48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6月7日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4年5月31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6日)期间,本公司可转债停止转股,2024年6月7日起恢复转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已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体股东(公司回购账户除外)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4元(含税)。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本年度不实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在内的其他形式的分配。如在通过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红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23日及2024年5月1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在“晶能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或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方式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在晶能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或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转股价格的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将于2024年6月6日(本次现金分红的股权登记日)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因公司本次为差异化分派,故上述现金股利应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股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0,005,199,567股,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29,721,264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9,975,478,303股。

  本次差异化分派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9,975,478,303×0.224)÷10,005,199,567≈0.223元/股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1=P0—D=13.70 -0.223 =13.477元/股。

  因A股交易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实际调整后转股价格为13.48元/股。

  综上,本次“晶能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13.70元/股调整为13.4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将自2024年6月7日起生效。“晶能转债”于2024年5月31日停止转股,2024年6月7日起恢复转股。

  四、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晶能转债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1808688

  联系邮箱:investor@jinkosolar.com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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