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83 证券简称:新益昌 公告编号:2024-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在前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中山市新益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新益昌”)、深圳市东昕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4,5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其中,为保障公司募投项目“新益昌高端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的建设及设备采购等需要,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中山新益昌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不超过34,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借款,中山新益昌拟提供权利凭证号为“粤(2023)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81311号”的项目土地作为抵押物,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现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结合公司业务的实际需要,中山新益昌上述贷款申请银行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变更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中山分行”)。2024年5月31日,中山新益昌与建行中山分行分别签订了借款金额为34,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及以权利凭证号为“粤(2023)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81311号”的项目土地作为抵押物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时,公司与建行中山分行签订了不超过34,500万元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期限均为108个月。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编号:HTC440780000ZGDB2024N02W
2、抵押人(甲方):中山市新益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3、抵押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4、抵押财产清单概况如下:
5、担保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1)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本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仟零壹拾陆万壹仟伍佰元整。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6、抵押权实现:
(1)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导致乙方行使担保权利的,乙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将抵押财产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7、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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