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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证券代码:002384           证券简称:东山精密          公告编号:2024-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80号),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3,294,85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8.00元,共计募集资金289,225.58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216.98万元(不含税金额)后的募集资金为286,875.58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613.21万元(不含税金额)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86,395.39万元(不含税金额)。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5-9号)。

  二、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Multek5G高速高频高密度印刷电路板技术改造项目”变更为“盐城维信电子有限公司超精细线路板项目”,进一步扩大电子电路高端产能,完善产业布局,增强对下游客户的服务能力,优化资金和资源配置,促进企业长期高质量发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18日、5月11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相关公告。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盐城维信电子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全资子公司盐城维信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账号为54568078681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盐城维信电子有限公司超精细线路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作为甲方二在银行开设的盐城维信电子有限公司超精细线路板项目专户的对应账户,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时,由甲方一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将甲方一募投项目专户资金划转至甲方二该专户。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若有),应将开户日期、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兴旺、何朝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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