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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5289          证券简称:罗曼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19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109,777,5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7,444,375.00元。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

  4. 自上述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5. 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0,不存在差异化安排。

  6. 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未确认持有人专用账户以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2010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等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25元;但不包括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的限售股,即:股权激励限售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补缴税款0.05元;如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补缴税款0.025元;如其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需补缴税款】。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5 元/股,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就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可向公司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5031217-222

  特此公告。

  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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