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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 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567         证券简称:珍宝岛        公告编号:临2024-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7,23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占本激励计划股票总数的5.66%,占公司总股本的0.01%。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中2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7,232股限制性股票,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以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至2024年5月18日公示期已满45天,公示期间未出现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按照《激励计划》相关条款: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条件的,该部分仍可由激励对象继续享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按照《管理办法》与《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授予价格对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

  1、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7,232股。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8.432元/股。

  3、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离职人员:杨锋、王文明,均为公司核心营销人员。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及来源

  按照上述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计算,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1,157,140.22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995531),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将于2024年6月11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137,232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941,963,592股变更为941,826,360股。

  

  本次注销完成后实际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说明及承诺

  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公司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力于为股东创造价值。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六、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后续应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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