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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7日上午9:30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西路88号宿迁恒力国际大酒店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联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19人,代表股份723,420,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2人,代表股份386,877,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71人,代表股份1,110,298,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0%。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67人,代表股份124,995,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

  3、公司现任董事11人,亲自出席会议10人,公司现任监事5人,亲自出席会议4人(独立董事洪金明先生、监事会主席林青女士因工作冲突未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张若愚律师、李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08,394,0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5%;反对1,638,5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6%;弃权265,4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2.00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08,452,3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8%;反对1,555,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1%;弃权290,2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3.00 《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08,457,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3%;反对1,551,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8%;弃权288,4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4.00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08,466,1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0%;反对1,549,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6%;弃权282,4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5.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8,889,0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1%;反对1,173,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弃权23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585,9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68%;反对1,173,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84%;弃权23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6.00 关于聘请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7,301,7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01%;反对2,725,4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5%;弃权270,9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998,6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73%;反对2,725,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99%;弃权270,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7%。

  7.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8,476,0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9%;反对1,57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1%;弃权24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8.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8,561,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6%;反对1,494,0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6%;弃权242,1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9.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8,546,8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3%;反对1,500,0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1%;弃权251,2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10.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6,226,6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20%;反对23,830,2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63%;弃权241,2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张若愚律师、李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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