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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24-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6月14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3-025),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招行长沙分行”)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物资公司”),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级法院”)作出(2023)湘01民辖终323号民事裁定,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岳麓区法院”)(2022)湘0104民初20697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西湖区法院”)处理的事项进行了披露。

  近日,江煤物资公司收到南昌西湖区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案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南昌西湖区法院就招行长沙分行诉江煤物资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一案立案,案号为(2023)赣0103民初9118号,并于2023年12月14日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原告招行长沙分行诉称,案外人湖南旭日公司告知招行长沙分行,其已于2013年5月30日和江煤物资公司签订《2013年年度锌精矿购销合同》(合同编号JMXR-2-13-01),经湖南旭日公司申请,招行长沙分行与湖南旭日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协议(有追索权)》(编号:65BL130003),约定湖南旭日公司将其对江煤物资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招行长沙分行,招行长沙分行支付约定的融资额后受让该债权。

  2013年10月10日,招行长沙分行与湖南旭日公司共同向江煤物资公司送达《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开型)》及《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

  2013年10月21日至30日,招行长沙分行向湖南旭日公司提供保理融资32,981,908.67元。到期后,招行长沙分行要求江煤物资公司支付保理款项,江煤物资公司以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湖南旭日公司也未对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招行长沙分行认为江煤物资公司未向其披露和告知相关事实,导致其发放的保理融资款无法收回,江煤物资公司对招行长沙分行的损失存在主观过错,要求江煤物资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包括本金32,941,684.59元及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3月28日为14,334,638.34元,2019年3月29日后的违约金按逾期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三、本案相关诉讼案件审理情况说明

  (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招行长沙分行曾于2015年1月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级法院”)起诉,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共经历五次审理,审理情况依次如下:

  1.南昌中级法院作出(2015)洪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驳回招行长沙分行诉讼请求。

  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民终482号民事裁定:撤销南昌中级法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

  3.南昌中级法院作出(2017)赣0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1)江煤供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行长沙分行支付保理融资款12,628,336.38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5月24日起以9,882,505.38元为基数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协议(有追偿权)》(编号65BL13003)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本息计算的结果以不超过34,824,403.92元及该款自2014年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限;第三人湖南旭日公司对本案保理融资款本息的清偿行为,相应减少本判决项下被告江煤供应公司的清偿义务,反之亦然﹞;(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民初506号民事判决:(1)撤销南昌中级法院(2017)赣0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2)驳回招行长沙分行的诉讼请求。

  5.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1903号民事裁定:驳回招行长沙分行的再审申请。

  (二)侵权责任纠纷

  1.招行长沙分行又曾于2021年12月27日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芙蓉区法院”)起诉,江煤供应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又上诉于长沙中级法院。审理情况依次如下:

  (1)长沙芙蓉区法院作出(2021)湘0102民初19851号民事裁定:驳回江煤供应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长沙中级法院作出(2022)湘01民辖终467号民事裁定:撤销长沙芙蓉区法院(2021)湘0102民初19851号民事裁定;驳回招行长沙分行的起诉。

  2.招行长沙分行依据同一事实,在改变管辖法院、改变被告主体、改变诉讼请求的情形下,于2022年10月19日再次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长沙岳麓区法院提起诉讼。江煤供应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又上诉于长沙中级法院。审理情况依次如下:

  (1)长沙岳麓区法院作出(2022)湘0104民初20697号民事裁定:驳回江煤物资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长沙中级法院作出(2023)湘01民辖终323号民事裁定:撤销长沙岳麓区法院(2022)湘0104民初20697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南昌西湖区法院处理。

  四、本案审理情况

  2024年5月31日,南昌西湖区法院作出(2023)赣0103民初911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招行长沙分行的诉讼请求;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8,182元,由原告招行长沙分行承担。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判决书尚在上诉期内,暂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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