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3 证券简称:千方科技 公告编号: 2024-0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580,188,215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3,475,055股,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票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1,580,188,215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股份3,475,055股后以1,576,713,1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总额=1,576,713,160股*0.5元/10股= 78,835,658.00元人民币(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股=78,835,658.00元/1,580,188,215股*10股=0.498900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0498900元/股。
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24年5月14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80,188,215股扣除回购专户上的回购股份后以1,568,558,16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78,427,908.0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670,477,134.97元结转下一年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回购专户中的股票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如在本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由于股份回购原因导致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 分派方案披露日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 由于公司正在实施202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和2024年回购股票事项,权益分派方案披露日至实施期间,公司回购专户持有股份数量由11,630,055股减少至3,475,055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持有股份3,475,055股,该部分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实施本次权益分派,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公司在申请办理分红派息业务至股权登记日期间不会进行回购。
4、 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5、 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 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3,475,055.00股后的1,576,713,1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特别说明:请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是否属于深股通标的证券,确定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保留或删除该类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17日。
四、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6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1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 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股=78,835,658.00元/1,580,188,215股*10股=0.498900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0498900元/股。
七、 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7号院千方大厦B座4层证券事务部
咨询联系人:史广建、康提
咨询电话:010-50821818
传真电话:010-50822000
八、 备查文件
1、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 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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