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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68                 证券简称:天马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99号)同意,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533,88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86.8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081,281.7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0,918,705.06元。2023年12月29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361Z0061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并于2024年6月3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2023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鳗鲡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二期)”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进行部分变更,其中新增全资子公司广西金马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平南县官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为“陈策楼镇天马科技鳗鲡现代智慧农业产业园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增全资子公司新干县湖坪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为“武宁县上坪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鳗鲡现代智慧农业产业园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同意根据项目需要增设募集资金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上银行简称“开户行”)(乙方)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专项用途如下表所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佳、邓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从专户支取的金额单笔超过300万元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乙方应当在放款前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待丙方邮件正式确认无异议后乙方方可放款,乙方放款后将相应的支出清单提供给丙方。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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