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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4-057

  转债代码:118026            转债简称:利元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剩余设备款42,938,000元、场地占用费用540,240.16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费用1,477,225.82元(场地占用费用和逾期付款利息费用暂计至2023年10月12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以上暂共计人民币44,955,465.98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被告人支付的设备预付款6,261.70万元,占合同总价款的56.36%,被告若不能对合同约定的所有设备进行提货验收,且不支付剩余设备款项,同时公司无法向其他客户实现销售,存在增加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本次诉讼暂计金额占公司截至2023年末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45%、1.85%,占比较小,且系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主动提起,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与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汇信达贸易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汇信达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纠纷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粤0304民初32239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3152526673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鹏路4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雄

  被告一: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758720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9层01B

  法定代表人:孙学勇

  被告二:深圳市汇信达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72470T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园社区农林路5号鑫竹苑大厦A栋21层

  法定代表人:江自高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42,938,000元;

  2、请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用540,240.16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77,225.82元(以上两项费用暂计至2023年10月12日,实际计算至两被告实际支付之日。)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4、第1-3项请求金额暂计44,955,465.98元。

  (三)事实与理由

  2022年7月27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AMER  LYH20220720,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公司采购15GWH锂电产能铝壳储能电芯装配生产线装备(以下简称“设备”),金额合计111,110,000元。《合同》2.3约定被告一指定被告二为合同约定的收货、付款及受票主体,且被告一和被告二均可作为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利行使主体。

  根据《合同》第3条3.3款:发货前两被告支付原告订单总价的60%提货款后,原告安排发货出厂。原告已完成对应批次设备的生产,待两被告支付提货款后安排发货。自2023年3月24日,公司通过《联络函》《催款函》《二次催款函》《律师函》,电子邮件、企业微信等途径请求两被告支付相应合同款。但是,截止至2023年10月19日,除质保金外,两被告仍欠42,938,000元相应合同款未支付。

  截止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两被告仍未履行支付相应合同款的义务。《合同》20.2款约定:“若买方未能按本合同及订单的规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买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生效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日均利率按日支付逾期金额的利息。”因被告违约行为产生违约利息1,477,225.82元(逾期付款利息费用暂计至2023年10月12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两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公司场地占用费用540,240.16元(场地占用费用暂计至2023年10月12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被告人支付的设备预付款6,261.70万元,占合同总价款的56.36%,被告若不能对合同约定的所有设备进行提货验收,且不支付剩余设备款项,同时公司无法向其他客户实现销售,存在增加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本次诉讼暂计金额占公司截至2023年末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45%、1.85%,占比较小,且系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主动提起,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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