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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修订稿)(上接C51版)

  (上接C51版)

  1、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利润表

  单位:万元

  

  3、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三、主要会计政策及财务报表附注

  海信网能的主要会计政策及主要科目的注释请参见本报告书“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之“九、收购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十二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前文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要约收购的信息外,收购人郑重说明:

  1、收购人控股股东海信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未采取或者计划采取对本次要约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也不存在对本次要约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2、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3、收购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对科林电气股东做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4、收购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5、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规定的下列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经采取审慎合理的措施,对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所涉及内容均已进行详细审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 维 强

  签署日期:2024年6月7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经过审慎调查,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确认收购人有能力按照收购要约所列条件实际履行收购要约,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国光李 靖

  严贞姬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7日

  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修订稿)》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经办律师:焦福刚      陈铃   于晓腾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4年6月7日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一、收购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收购人就要约收购做出的相关决定;

  四、收购人出具的关于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来源的声明;

  五、履约保证金已存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账户的证明;

  六、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的主要负责人和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

  七、中信证券及财务顾问主办人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九、收购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十、财务顾问报告;

  十一、法律意见书;

  十二、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88号海信国际中心A座

  收购人: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 维 强

  签署日期:2024年6月7日

  要约收购报告书附表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附表。

  

  收购人: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 维 强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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