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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暨停复牌的公告(上接C78版)

  (上接C78版)

  二、报告期内,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依据法院裁定及会计准则,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主要过程如下:

  诉讼事项1

  2020年2月26日,本公司子公司四川正邦殖有限公司与原告一签订租赁协议。

  2024年1月,原告一对管理人的债权确认不予认可,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申请:

  1)请求确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欠付租金及占用使用费4,920,000元(按照年租金4,920,000元计算,自2022年12月23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腾退之日,暂计为4,920,000元);

  2)请求确认被告向原告一因其不合理使用租赁物所致损害赔偿10,403,000元(包括修复土地所需费用5,483,000元、修复期间的预期利润损失4,920,000元,最终以实际认定金额为准);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未合理使用租赁物的违约金14,760,000元(按总租金的30%计算,总租金暂计为49,200,000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418,200元(以4,920,000元为计算基数,以日万分之五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12月2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暂计算至2023年6月10日);

  依据开庭情况,报告期,本公司预计很可能需要赔偿损失及违约金,计提了预计负债1,574.12万元。

  诉讼事项2

  2020年5月6日,本公司子公司献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与沧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沧州孟村县齐孺代建15000头育肥小区代建合同(育肥)。

  2022年5月,原告二作为沧州某农业发展案涉合同权利的受让方,鉴于案涉项目已建好,本公司子公司献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东营正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南皮正邦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接收案涉项目猪场,且单方表示不再租赁该猪场情况,原告二向孟村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以下申请诉讼请求:

  1)判令各被告向原告二赔偿违约金6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依据证据质证情况,报告期,本公司预计很可能需要赔偿违约金,计提了预计负债600万元。

  诉讼事项3

  2021年2月26日,本公司子公司潜江正邦汇联饲料有限公司与原告三签订饲料厂租赁合同。

  2023年11月12日,原告三鉴于本公司子公司潜江正邦汇联饲料有限公司未按进度支付款项且单方解除该合同的情况下,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本公司与原告三签订的新建猪场租赁合同;

  2)请求判令本公司向原告三支付违约金714,000元;

  3)请求判令本公司拆除擅自建设的饲料清洗消毒装车系统,恢复租赁标的物原状。

  依据已仲裁开庭情况及由于本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报告期,本公司预计很可能需要赔偿损失及违约金,计提了预计负债72.49万元。

  诉讼事项4

  2020年3月9日,广东正邦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南雄分公司与原告四签订了一份《养殖回收合同书》。

  2020年9月,原告四鉴于广东正邦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南雄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投苗义务,故原告四向南雄市人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广东正邦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及南雄分公司立即履行原告四与广东正邦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及南雄分公司于2020年3月9日签订的《养殖回收合同书》,按合同约定立即向原告四燕提供猪苗、饲料、疫苗、药物等;

  2.广东正邦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及南雄分公司造成原告四的损失424,710元(暂计至2020年9月1日),并自2020年9月2日开始按每天3,140元支付赔偿款给原告四至广东正邦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及南雄分公司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广东正邦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及南雄分公司负担。

  依据已庭审开庭情况及由于本公司单方未履行合同,报告期,本公司预计很可能需要赔偿损失,计提了预计负债47.89万元。

  诉讼事项5

  2020年9月11日,六安正邦舒城分公司与原告五签订《养殖回收合同书》和《养殖回收结算方案》

  2021年8月9日,原告五鉴于六安正邦舒城分公司未履行合同,向法院提出以下请求:

  1、请求判令公司返还养猪保证金90,000元及利息;

  2、请求判令公司支付结算款117,190.8元;

  3、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4、请求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依据已庭审开庭情况及由于本公司单方未履行合同,报告期,本公司预计很可能需要赔偿损失,计提了预计负债0.72万元。

  诉讼事项6

  2021年9月27日,广东正邦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与原告六签订《养殖回收合同书》。

  2023年1月29日,原告六鉴于广东正邦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向法院提出以下请求:

  1、请求判令公司支付结算款43,753.74元及利息;

  3、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4、请求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依据已庭审开庭情况及由于本公司单方未履行合同,报告期,本公司预计很可能需要赔偿损失,计提了预计负债0.07万元。

  诉讼事项7

  2021年9月27日,广东正邦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与原告七签订《养殖回收合同书》

  2023年1月29日,原告七鉴于广东正邦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向法院提出以下请求:

  1、请求判令公司支付结算款32,737.74元及利息;

  3、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4、请求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依据已庭审开庭情况及由于本公司单方未履行合同,报告期,本公司预计很可能需要赔偿损失,计提了预计负债0.05万元。

  会计师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

  (1)向公司管理层询问了解其确定、评价与控制或有事项方面的有关管理制度;

  (2)获取预计负债明细表及相关文件资料;

  (3)向公司法务部门了解诉讼事项基本内容、进展情况等;

  (4)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等网站查询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5)对期末的预计负债,了解形成预计负债的原因,检查相关支持性文件,并与管理层就预计负债的完整性和充分性计提进行讨论,确定金额估计的准确性,复核分析相关的账务处理的合理性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师核查意见:

  公司对诉讼案件的会计处理是恰当的,相关预计负债的计提确认是充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问题11、关于营业外支出。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为9.26亿元,其中赔偿支出3.48亿元。

  请你公司详细列示报告期末、期初的赔偿支出明细,并说明报告期内赔偿支出大幅上升的合理性。

  【回复】

  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赔偿支出发生34,758.83万元,较2022年增加23,589.58万元,主要明细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赔偿支出中,主要是因租赁场退租业务产生的赔偿款28,220.28万元,主要系公司依据法院裁定,将需支付的租赁场业务的赔偿金计入营业外支出-赔偿支出。

  综上,2023年度,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以来,债务违约带来的法院案件诉讼随之有所增加,公司依据法院裁定判决结果,对法院裁定的违约赔偿金计入了营业外支出-赔偿支出。由此,2023年度营业外支出-赔偿支出较上期大幅上升是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是合理的。

  会计师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

  (1)获取营业外支出—赔偿支出本期、上期明细表,了解赔偿支出发生相关事项、原因等;分析本期较上期大幅增加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重整债权申报及法院裁定情况,诉讼裁决情况等,检查赔偿支出记账凭证及相应支持性文件资料,确定入账金额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实施截止测试,检查赔偿支出是否被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

  会计师核查意见:

  2023年,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债务违约带来的法院案件诉讼随之增加,公司依据法院裁定判决结果,对法院裁定的违约赔偿金等计入了营业外支出-赔偿支出。2023年度营业外支出-赔偿支出较上期大幅上升是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报告期内赔偿支出大幅上升是合理的。

  问题12、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你公司提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请你公司结合对前述全部问题的回复核查说明你公司是否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并逐项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以及第九章规定的其他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存在相关情形的,请及时、充分揭示风险。

  【回复】

  1、 公司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2、 2023年7月20日,南昌中院裁定受理锦州天利粮贸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3)。

  3、2023年12月15日,南昌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1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股票交易规范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的《关于撤销公司股票因重整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23)。

  4、2024年4月26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4〕0011012015号)《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专项核查意见》(大华核字[2024]0011007638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内字〔2024〕0011000260号)。公司2023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且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符合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向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5、逐项自查《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经逐项自查,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具体自查情况如下: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9.3.11条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追溯重述导致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因触及第9.3.1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第9.3.11条规定的任一股票终止上市情况。

  6、逐项自查第九章规定的其他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经逐项自查,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九章规定的其他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具体自查情况如下:

  

  会计师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

  (1)了解、查阅、熟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的各项规定内容以及第九章规定的其他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的各项规定内容;

  (2)结合我所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将相关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以及公司2023年度报告披露情况和公司申请退市风险警示文件资料等与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的各项规定内容进行比对,分析是否存在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3)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九章规定的其他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的各项规定事项,逐项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比对,分析是否存在公司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会计师核查意见:

  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以及第九章规定的其他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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