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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工银瑞信中债1-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金额的公告(下转C3版)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6月1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1、2024年6月11日起,本基金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限制金额为1000万元。2、本基金恢复机构投资者正常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时间,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2024年6月11日起,对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或多笔累计高于1000万元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业务进行限制;如机构投资者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或多笔累计申请金额高于1000万元的,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2、在上述期间的交易日,本基金作为转出方的转换业务、赎回业务等其他业务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各项交易业务仍照常办理。  3、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1日

  关于限制工银瑞信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金额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6月1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1、2024年6月11日起,本基金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限制金额为1000万元。2、本基金恢复机构投资者正常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时间,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2024年6月11日起,对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或多笔累计高于1000万元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业务进行限制;如机构投资者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或多笔累计申请金额高于1000万元的,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2、在上述期间的交易日,本基金作为转出方的转换业务、赎回业务等其他业务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各项交易业务仍照常办理。  3、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1日

  工银瑞信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年6月14日

  公告时间:2024年6月11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工银瑞信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工银瑞信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24年5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工银瑞信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工银瑞信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工银瑞信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别: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场内简称:黄金股ETF基金

  5、基金代码:159315

  6、标的指数简称:SSH 黄金股票

  7、标的指数代码:931238(人民币)/ 931238HKD200(港元)/ 931238USD200(美元)

  8、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9、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24年6月6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11,089,621.00份。

  10、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24年6月6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39元。

  11、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411,089,621.00份(截至2024年6月6日)

  12、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3、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6月14日

  14、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7、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排序不分先后):

  具体请见《工银瑞信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上述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注册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423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24日。

  5、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7、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如下: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九州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网信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411,070,804.00元(含所募集股票市值),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转份额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18,817.00元。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在2024年5月30日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银河证券-工银瑞信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ETF基金”托管专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工银瑞信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4年5月30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年5月30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411,089,621.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4】444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6月14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黄金股ETF基金

  5、基金交易代码:159315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11,089,621.00份(截至2024年6月6日)

  7、基金净值的披露:?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4年6月6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84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06,971.02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4年6月6日,基金份额合计为411,089,62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25,346,664.00份,占比6.17%;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385,742,957.00份,占比93.83%。

  (三)基金场内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至2024年6月6日)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400011263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信息披露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经营概况

  工银瑞信下设22个部门、3家分公司、2家子公司、3个团队。

  本部设有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FOF投资部、养老金投资中心、指数及量化投资部、研究部、中央交易室、营销管理部、战略客户部、数字金融部、产品管理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稽核审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纪委办公室、金融科技创新中心、投资者保护与服务部、运作部22个部门。

  设有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3家分公司,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2家全资子公司,设有投顾业务团队、行政管理与服务团队、创新业务团队3个团队。

  权益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权益投资组合日常管理工作。

  固定收益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固定收益投资组合日常管理工作。

  专户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旗下除公募基金外私募资管产品的日常投资管理工作。FOF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FOF类产品日常投资管理工作。

  养老金投资中心是公司养老金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投资、销售、产品和服务工作。

  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是公司主动、被动量化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公募、专户、ETF、指数化等主被动量化业务的管理。

  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意见,以及开展公司投资服务工作。

  中央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交易执行工作。

  营销管理部负责银行、券商、独立销售机构等渠道和客户,各类代销和直销业务一体化业务的开拓、营销和维护工作。

  战略客户部负责公司主权类机构业务、非银行机构业务、公司业务、养老金战略客户等销售管理。

  数字金融部负责数字化营销的组织和实施,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落地和平台建设。

  产品管理部负责产品创新、开发与管理。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发展战略研究分析、股权管理及品牌管理和媒体关系维护。承担党委办公室、办公室、董监事会办公室相关职能。

  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管理、投资合规性监控、组合绩效评估和分析等工作。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案件风险排查及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合规管理,牵头合规体系建设和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稽核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检查、监督,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及配合外部审计检查等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招聘、培训、薪酬、考核等工作,承担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职能。

  纪委办公室承担纪委日常工作职责。

  金融科技创新中心负责统筹公司信息科技规划、建设、运维、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金融科技发展规划和公司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建立科技制度和技术规范,以及信息安全等工作。

  投资者保护与服务部负责投资者教育工作,建设和运营公司投教基地、呼叫中心,开展直销柜台业务,为公司高端要客陪伴服务。

  运作部负责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核算和会计工作。

  北京分公司负责实施区域内渠道代销、机构等业务的营销、拓展、维护和服务等工作。

  上海分公司负责实施区域内渠道代销、机构等业务的营销、拓展、维护和服务等工作。

  深圳分公司负责实施区域内渠道代销、机构等业务的营销、拓展、维护和服务等工作。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715人,平均年龄36岁,83%的员工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核心投研人员171人,由资深基金经理和研究员组成,投资人员平均拥有12年的从业经验;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旗下管理248只开放式基金,品种涵盖货币型、债券型、混合型、股票型、指数型、QDII、FOF等不同类型,建立了覆盖高中低风险等级的公募基金产品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史宝珖先生,9年证券从业经验;硕士研究生。曾任Amazon Inc.数据分析工程师,华夏基金高级经理。2019年8月20日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2021年12月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线上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月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月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2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7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0月1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2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5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锐敏先生,11年证券从业经验;本科。2013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量化资深研究员。2013年7月1日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2023年2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物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消费服务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180ESG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大和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5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成立日期:2007年1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6】322号

  注册资本:101.3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联系人:鹿宁

  联系电话:9555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经纪、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2007年1月26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8月成立,性质为国有独资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及资产。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控股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1.37亿元。

  2、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总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从业经验,骨干员工具备多年托管运营经验,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保管、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服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总部于2014年1月正式成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核准我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后为各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总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同时秉承公司“创新、合规、服务、协同”的企业价值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4、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审计总部、风险管理总部、法律合规总部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和公司相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佳亮、朱寅婷

  联系电话:(021)23238212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六、基金合同摘要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列支。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成立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收取任何费用。

  本基金成立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本基金截至2024年6月6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2024年6月6日,工银瑞信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截至2024年6月6日,本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截至2024年6月6日,本基金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1)合计项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2024年6月6日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2024年6月6日未持有积极投资境内股票。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1、截止2024年6月6日,本基金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2、2024年6月6日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2024年6月6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24年6月6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2024年6月6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4年6月6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24年6月6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截至2024年6月6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2)截至2024年6月6日,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24年5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6月6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截至2024年6月6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24年6月6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4年6月6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无。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工银瑞信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工银瑞信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工银瑞信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1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相关冻结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成立时间:2007年1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6]32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01.37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下转C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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