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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补充 公告

  证券代码:688607              证券简称:康众医疗              公告编号:2024-0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康众医疗”)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于2024年4月20日和2024年6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分别披露了《康众医疗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方案的公告》(2024-019)、《康众医疗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48)。为便于广大投资者进一步了解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含差异化分红)事项,对相关权益分派(含差异化分红)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3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三)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4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将回购股份在未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超募资金。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

  截至2024年4月15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737,722股,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371%,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7,724.29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公司回购股票金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按照回购方案公司决定不再继续执行回购,即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因此,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2.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4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3.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总股本88,129,027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737,722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87,391,305股,拟向全体股东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719,130.47元(含税)。

  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依据,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7,391,305×0.054)÷88,129,027≈0.0535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535元/股。

  二、相关日期

  

  三、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JIANQIANG LIU、高鹏、苏州康诚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86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8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86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

  四、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2-86860385

  特此公告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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