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2 证券简称:白云山 公告编号:2024-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749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4年5月3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的具体操作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本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25,790,94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4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17,717,420.8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国寿城市发展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A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本次现金分红,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49元。 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 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74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741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A股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人民币0.749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20)6628 1217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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