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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4-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6月3日以书面与通讯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于2024年6月11日上午十一点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如意大厦B座11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会议由秦建平董事长主持,公司总经理、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出席了会议,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6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总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事前已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增补新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空缺,由政府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增补新娜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新娜女士的简历详见公司2024年6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总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事前已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等具体事宜详见公司2024年6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5)。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4-025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6月2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6月27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如意大厦11楼会议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28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6月27日

  至2024年6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上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有签章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时间:2024年6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3:30—5:30

  (三)登记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 28 号公司证券投资部(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四)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并请携带相关证件(具体要求见“五、会议登记方法(一)登记手续”),以便验证入场。

  (三)会议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如意大厦B座(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28号)

  邮政编码:010010

  联系电话:0471-6268890

  联系人:张迪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6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4-024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为了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由政府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新娜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新娜女士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需要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的任职要求。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附件: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新娜女士简历

  新娜女士:1969年6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本科学历,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曾任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汉语专题部副主任;内蒙古电台听众服务中心主任;内蒙古电台新闻中心主任;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广播新闻中心主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处长;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处处长;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娜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总经理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非独立董事、总经理任职资格的要求。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4-026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1]3623号文核准,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8,381,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11.15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5,448,15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72,611,546.9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12,836,603.04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21日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验字[2021] 241Z0006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各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因“智慧书城网点体系升级项目”在包头地区的建设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包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实施,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包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昆都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内蒙古包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昆都仑支行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60301202920013842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智慧书城网点体系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金额依据项目工程具体进展程度,拨付所需使用资金。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将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晋平、孙骏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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