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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050

  债券代码:113657        债券简称:再22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21,650,14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649,504.23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无自行发放对象。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法务证券部

  联系电话:023-88651610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1

  债券代码:113657         债券简称:再22转债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2023年度权益分派时“再22转债”

  停止转股和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6.00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5.97元/股

  ● “再22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6月18日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7号)核准,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再升科技”)于2022年9月29日公开发行了51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按面值发行,期限6年,发行总额51,00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93号”文同意,公司51,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0月2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再22转债”,债券代码“113657”。“再22转债”存续期限6年,存续时间为2022年9月29日起至2028年9月28日止,自2023年4月12日起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份,转股期限为2023年4月12日起至2028年9月28日,初始转股价格为6.04元/股,因2022年度权益分派调整转股价,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前为6.00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安排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本次分配不涉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在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的情况,公司将按相应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以充分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因此“再22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在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根据上述公式中“派发现金股利:P1=P0-D”进行计算,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P0为6.00元/股,根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送现金股利D为0.03元,因此计算调整后的转股价P1为5.97元/股。

  调整后的“再22转债”转股价自2024年6月18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再22转债”自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7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4年6月18日(除权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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