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9 证券简称:浙江荣泰 公告编号:2024-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2.99元/股(含)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年6月18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1日,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30.0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7,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859,500股,占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前总股本的0.3070%,占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总股本的0.2363%;回购的最高价为26.83元/股,最低价为22.82元/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130,767.74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内股票数量)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元(含税),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3股,不送红股。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根据相关规定及《回购报告书》的约定,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30.00元/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22.99元/股(含本数),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79,140,500×0.14)÷280,000,000≈0.140元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279,140,500×0.3)÷280,000,000≈0.299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30-0.140)/(1+0.299)=22.99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含本数),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2,500.00万元(含本数),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22.99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08.74万股,占公司本次转增股本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30%。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5,000.00万元(含本数),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22.99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17.49万股,占公司本次转增股本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6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四、其他事项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后续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03119 证券简称:浙江荣泰 公告编号:2024-038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4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0.3股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内股票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不送红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总股份数280,0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A股股份859,5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9,079,670.00元(含税),拟以资本公积金转增83,742,150股,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63,742,150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拟以2023年度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80,0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859,5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279,140,500股。基于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情况,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79,140,500×0.14)÷280,000,000≈0.140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279,140,500×0.30)÷280,000,000≈0.299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息除权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40)÷(1+0.299)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葛泰荣、曹梅盛、郑敏敏、戴冬雅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发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26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2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26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4元。
(6)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363,742,150股摊薄计算的2023年度每股收益为0.53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3-83625213
特此公告。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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