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控股 公告编号:2024-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执行金额:人民币36,844,948.37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已达成执行和解,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控股”或“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收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16执恢90号之二。本次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2006年,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河南省分行”)与莲花控股、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周口中院审理,作出(2006)周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莲花控股偿还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本金99,577,909.47元,利息1,349,727.03元,违约金759,276.36元。莲花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询公司档案显示,本案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在周口市人民政府的协调下,口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莲花控股偿还国开行河南省分行3,000万元,本案执行终结,债权债务消灭。2009年11月18日,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向总行发出《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化解的请示》,分行建议同意周口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2009年12月4日,总行以《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方案的批复》批准同意河南省分行提出的方案。2009年12月21-22日,公司偿还了国开行河南省分行3,000万元。2009年12月24日,周口中院作出(2007)周法执字第46-8号《裁定书》,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16执恢2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7)周法执字第46-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06)周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恢复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公司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16执恢2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后,向周口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裁定撤销(2021)豫16执恢2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终结执行程序。
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16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21)豫16执恢2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高院”)申请复议。”
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收到河南省高院《传票》(2021)豫执复339号,因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提出复议,河南省高院就上述合同借款纠纷,通知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到达河南省高院参加复议听证。
公司于2021年6月4日收到河南省高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执复339号,裁定如下:“驳回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6执异40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复议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公司于2022年3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最高法执监121号。因国开行河南省分行不服河南省高院作出的(2021)豫执复339号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121号,裁定如下:1、撤销河南省高院(2021)豫执复339号执行裁定;2、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6执异40号执行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周口中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豫16执恢90号,根据《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周口中院已决定立案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公司收到周口中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向周口中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依法驳回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对公司提出的恢复执行申请,撤销(2023)豫16执恢90号执行通知书。
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收到周口中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16执异81号,裁定如下:撤销(2023)豫16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通知书。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复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
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收到河南省高院通知,因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提出复议申请,河南省高院于2023年10月10日进行(2023)豫执复606号案件线上复议听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听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
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收到河南省高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执复606号,裁定驳回国开行河南省分行的复议申请,维持周口中院(2023)豫16执异81号执行裁定“撤销(2023)豫16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9)。
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收到周口中院《执行通知书》(2023)豫16执恢90号之一,裁定如下:“撤销(2023)豫16执恢90号《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2)。
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与国开行河南省分行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二、 本次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收到周口中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16执恢90号之二。关于国开行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周民初字第107号判决书的执行。
三、本次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执行案件双方已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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