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4-07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介绍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4年6月6日、2024年6月7日、2024年6月11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和核实的相关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进行了关注和核实,现对有关关注和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如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或其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未能与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取得联系。公司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23,107,0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0%,占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100%)于2020年5月25日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
6、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相关事项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7、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披露《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本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
2、2021年7月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公司已收到多名投资者诉讼立案材料,法院对部分投资者诉讼案件已作出一审和二审判决,目前已收到法律文书的诉讼案件,公司已经根据法院已判决案件的赔偿责任认定情况计提了预计负债,如果后续提起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增加,公司的相关预计负债也将会进一步增加。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4-072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于2024年6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9,478,9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3%。上述股东(以下简称“增持计划主体”)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月内以市场价格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数不低于5,000万股,不超过10,000万股(其中,股东由鑫堂拟增持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拟增持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拟合计增持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
2、本次股份增持未触及要约收购,累计增持73,628,200股后将可能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2024年6月11日,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以下简称“增持计划主体”)发来的《关于增持同洲电子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于2024年6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增持计划主体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9,478,921股, 增持计划主体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月内以市场价格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数不低于5,000万股,不超过10,000万股(其中,股东由鑫堂拟增持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拟增持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拟合计增持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本次增持计划主体为公司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股东由鑫堂(协议甲方)、熊波(协议乙方)、吴一萍(协议丙方)、吴莉萍(协议丁方)于2024年6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各方同意在有关同洲电子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上保持一致行动(以下事项合称“一致行动事项”):
(一)提议召开同洲电子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
(二)向同洲电子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行使提案权;
(三)在同洲电子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上行使表决权;
(四)提名同洲电子董事、监事。
二、各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上述一致行动事项实施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一致行动事项进行沟通及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甲方的意见为准。各方应按照根据上述方式达成的意见行使相关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
三、任何一方不得与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书内容相同、相似、相矛盾的协议,不得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也不得作出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其他行为。
四、各方因本协议的相关事项产生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任意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请【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并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生效之日起【18】个月。
六、除本协议另外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协议。需变更或终止时,应由各方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本协议届满后,各方可视上市公司经营需要续签本协议。”
本次增持计划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9,478,9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3%。
2、本次增持计划主体在本次公告披露前的 12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3、本次增持计划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6个月内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增持股东计划开展本次增持。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增持计划主体计划累计增持股数不低于5,000万股,不超过10,000万股(其中,股东由鑫堂拟增持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拟增持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拟合计增持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市场价格。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6、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7、相关承诺:增持计划主体承诺增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以及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8、本次拟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增持计划无法实施或无法全部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增持计划主体将通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规定。
2、本次股份增持未触及要约收购,累计增持73,628,200股后将可能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出具的《关于增持同洲电子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及相关证明文件。
2、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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