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6月11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会议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尊重企业经营主体地位,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企业规模、发展阶段、所有制性质等,分类施策、加强引导。
上市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示范样本”。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看来,上市公司理应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性力量,当好“先锋队”。
接受采访的专家均表示,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上市公司也将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未来,需进一步发挥独董和审计委员会作用,完善内控机制和风控体系,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外部监管,助力上市公司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制度,为现代企业制度注入时代性和国别性,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就上市公司而言,汤欣表示,建设世界一流企业仍然是A股公司的发展目标,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规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仍然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要求。
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中,上市公司也将实现高质量发展。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能够切实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能够规范提升法人治理机制,更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和资本运作;能够强化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能够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和信心;能够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上市公司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也会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注入活力。中央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监管与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陈运森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首先,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一步,在此过程中,上市公司将实现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化和运营效率的提升,为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贡献力量。其次,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上市公司的治理能力和透明度,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有助于实现金融强国战略目标。最后,健全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和严格的监管机制,有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和规范性,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而完善的信披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有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信任,促进更多资金流入资本市场,提升市场活力。
多方面完善相关机制
独立董事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推动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是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保障。自去年独董制度改革以来,独董积极履职、主动发声、提示风险的案例不断增多。今年以来,36家上市公司收到独立董事督促函,对公司内控风险、占用担保、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正面督促与指正。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郑志刚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最近一年来,上市公司独董积极作为,发声频率增加,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环境逐渐优化。未来,要继续优化独董履职的外部法律环境,也要优化上市公司内部环境,如鼓励上市公司推出独董责任险,改善独董遴选、评价环节等,为独董履职提供保障机制,让独董履职更加顺畅无忧,更好发挥独董作用。
汤欣认为,未来可以从进一步疏通信息获取渠道、补充实化监督手段、夯实履职保障、丰富薪酬激励等方面继续完善相关机制。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陈运森认为,未来改革应着重于提高独立董事的选任和考核透明度,加快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确保过程的公开和公正,并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对外公布结果。加强独立董事的专业培训,完善激励和履职保障机制,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积极性,同时强化履职监督与问责,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除了督促独董积极履职,助力上市公司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还可以从发挥审计委员会功能、完善内控机制、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外部监管、形成多元化股权结构等方面入手。
2023年底修订的公司法第一条立法目的就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在汤欣看来,新公司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公司法引入了单层制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上市公司适应制度要求,有效探索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和功能,也可助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
田利辉表示,助力上市公司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还需要在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领导,确保企业决策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运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加强外部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
郑志刚表示,2015年以来,上市公司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降低到三分之一。但是,依然有部分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一方面要完善内外部环境,督促独董积极履职,另一方面,也要鼓励并购等方式,形成多元化股权结构,形成制衡构架,有助于形成对重大议案决策纠错机制,助力上市公司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对拟上市企业提出新要求
不仅上市公司需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也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3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提出,督促拟上市企业树立正确“上市观”,以现代企业制度为保障,促进企业做优做强等;5月15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扉页显要位置刊登致投资者的声明,说清上市目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融资必要性等基本情况。
田利辉表示,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助于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强化责任意识,明确上市目的和融资必要性,推动企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从而增强市场的信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一系列举措体现了监管机构对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坚定决心和前瞻性思维。”陈运森表示,这些措施在提升市场的准入门槛的同时,减少市场风险,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这一系列要求不仅是对企业治理水平的一次全面提升,更是对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加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确保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是提升市场整体质量、维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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