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尚伃)为进一步完善券商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工作,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券商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的评价指标包括券商债券业务内控管理、执业质量与服务能力。其中,内控管理指标满分为15分,执业质量指标满分为55分,服务能力指标满分为30分。
本次《评价办法》对加分项及扣分项都有相应调整。其中,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按照证券公司评价期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与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离程度统计,以平均值从大到小排名。已有估值的,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3分;第11至15名的,扣1分;第16至20名的,扣0.5分;排名第21名以后的,不扣分。债券未上市的不得分,上市首日无估值的顺延至次日。”
同时,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负向申报质量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2分,扣至0分为止。证券公司出现因债券项目申报质量差,被交易所以函件等形式提醒的,每出现1次扣0.5分;被约谈、现场督导的,每出现1次扣1分。”
本次中证协结合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实际情况对风控实效指标、风险处置指标与服务国家战略指标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备受各方关注。
为进一步引导券商加强债券风险控制,本次《评价办法》增加风控实效指标扣分的层次,将原违约率排名前20扣分调整为排名前30扣分,并增加相关扣分力度。具体来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风控实效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扣至0分为止。按照证券公司在评价期末受托管理违约债券规模与评价期末受托管理债券总规模的比例从大到小进行排名。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4分;第11至15名的,扣3分;第16至20名的,扣2分;第21至25名的,扣1分;第26至30名的,扣0.5分;排名第31名以后的,不扣分。”
聚焦加分项,《评价办法》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受托管理风险处置指标为加分项指标,初始分为0分,满分不超过6分。证券公司能够发挥主动管理职能,在配合风险处置、及时发现风险苗头,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在风险处置中实效明显的,每涉及1个债券项目,加2分。在风险处置中实效明显是指通过推动市场化重组等方式有效化解债券违约风险隐患,或者通过推动破产重整、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等有效实现违约债券处置出清,或者探索、丰富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为鼓励券商在债券违约后妥善处理诉讼事宜,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证券公司在推动相关债券重大诉讼环节取得突出成果并对厘清中介机构责任边界有示范效应的,每涉及1个债券项目,加2分。”“推动债券展期等方式有效缓释债券违约风险的,每涉及1个债券项目,加1分。”
本次《评价办法》还调整了服务国家战略指标各分项的分值与计分方法;适度提升券商承销绿色及低碳转型债、科技创新债的加分分值,适当调降其他分项的加分分值,同时调整各分段排名的计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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