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11 证券简称:金山办公 公告编号:2024-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5,0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冠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冠群公司负担。鉴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山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京73民初755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3)京73民初755号
(二)立案时间:2023年06月07日
(三)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四)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冠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群公司”)
被告一:北京数科网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数科公司”)
被告二: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一)事实和理由(以下内容参考原告提交的起诉书中的所述信息)
2020年5月,数科公司与原告签订《数科OFD文档处理软件代理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合作协议),约定数科OFD文档处理软件在金融、证券、保险、信托四个行业,原告作为独家全国总代理,有效期限从2019年5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
2021年初,原告的潜在客户要求提供独家代理销售数科OFD的授权文件,原告即向数科公司索要授权文件,但数科公司没有按时交付。且原告发现作为数科公司的控股股东—金山公司在金融行业销售数科OFD产品。原告认为金山公司在金融行业销售数科OFD产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金山公司作为数科公司的控股股东,数科公司许可金山公司在金融行业的销售行为应视为两被告的共同销售行为,应参照代理合作协议约定的2倍销售价格让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下内容参考判决书中的所述信息)
1.判令数科公司、金山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冠群公司享有的数科OFD 文档处理软件(以下简称涉案OFD 软件)发行权、复制权的专有使用权;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未经冠群公司书面同意,数科公司自己不得向全国范围内的金融、证券、保险、信托行业的客户销售数科 OFD软件,也不得许可冠群公司之外的任何第三人进行同样的销售;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金山公司自己不得向全国范围内的金融、证券、保险、信托行业的客户销售涉案OFD软件,也不得许可任何人进行同样的销售。
2.判令数科公司、金山公司因侵权连带赔偿冠群公司损失,并判令数科公司、金山公司惩罚性赔偿,合计人民币1.5亿元。
3.判令数科公司、金山公司连带承担冠群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律师费支出270万元。
三、诉讼裁判进展情况
1. 涉案协议中并无涉及数科公司将涉案OFD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授权给原告的约定。原告主张其依据涉案协议取得涉案OFD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的独占使用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 原告主张数科公司、金山公司侵害其对涉案OFD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的独占使用权,并要求二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鉴于原告冠群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享有涉案OFD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的独占使用权,故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冠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冠群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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