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24-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0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31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20,066,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802,64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经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确认,除4名指定股东(上海鸣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永恒公司、金寶德實業(香港)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00元。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计征税率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0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40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2634688
联系邮箱:dm@moons.com.cn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鸣嘉路168号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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