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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699              证券简称:潞安环能               公告编号:2024-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1.589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9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991,409,2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58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753,349,218.8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次利润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1.589元/股,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1.4301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沪港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1.4301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1.589元/股,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55-5925912

  特此公告。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1699              股票简称:潞安环能               公告编号:2024-033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换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安集团”)的通知,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换股价格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潞安集团于2023年12月4日完成本期债券的发行,债券简称“23潞安EB”,债券代码“137183.SH”,发行规模为40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票面利率为0.01%,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本期可交换债券换股期限为2024年6月5日至2026年12月3日止(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换股期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二、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本次换股价格调整情况

  2024年5月29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299,140.9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现金红利15.89元(含税)。本次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8日,除权(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4年6月19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根据《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潞安环能因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潞安环能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换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换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换股价。

  因此,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23潞安EB”的换股价格自2024年6月19日起由27.10元/股调整为25.51元/股。

  换股期内,债券持有人是否选择换股以及实际换股数量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潞安集团本期债券换股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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