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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一审判决上市公司胜诉,但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若原告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以物抵债三方协议》,原控股股东王珍海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解决违规担保事项也将被撤销,公司可能存在股票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一)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烟台银行龙口支行”)请求法院撤销上市公司、王珍海和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三方签订的旨在解决违规担保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其后,烟台银行龙口支行撤诉后再次就同一事由起诉。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烟台银行龙口支行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审判决上市公司胜诉,但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若原告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以物抵债三方协议》,原控股股东王珍海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解决违规担保事项也将被撤销,公司可能存在股票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一)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况。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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