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20 证券简称:世运电路 公告编号:2024-046
转债代码:113619 转债简称:世运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160号文核准,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1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2021年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转债简称“世运转债”,转债代码“113619”)。“世运转债”存续起止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至2027年1月19日,转股起止日期为2021年7月26日至2027年1月19日,初始转股价格为26.50元/股。
二、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当公司因发生派发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三、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完成后“世运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将实施202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具体内容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截至2024年4月12日,公司总股本658,392,438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29,196,219.00元(含税),如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本次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19日。《世运电路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同时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前,“世运转债”的转股价格为18.09元/股。根据上述转股价格调整依据,本次权益分配实施后,“世运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17.59元/股。
四、其他
自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18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世运转债”(转债代码:113619)停止转股,自2024年6月19日起,“世运转债”转股价格由18.09元/股调整为17.59元/股,并于同日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3920 证券简称:世运电路 公告编号:2024-047
转债代码:113619 转债简称:世运转债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5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58,537,34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29,268,672.5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新豪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鹤山市联智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沃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发放现金股利。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的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5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根据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750-8911768
特此公告。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