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57                  证券简称:浩辰软件       公告编号:2024-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购房款人民币1,250万元、房屋租金人民币9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起算至实际给付日期,利率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等。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浩辰软件”)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案号为(2023)京0105民初78893号)等相关诉讼材料。因公司与北京乐普盛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乐普盛通”)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乐普盛通向公司发起了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乐普盛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1号楼5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梁劲柏

  被告: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286号

  法定代表人:胡立新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8月签订的《办公楼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8月至2023年8月期间,六年的房屋租金共计9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起算至实际给付日期,利率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判令被告于2023年8月向原告返还无权占有之房屋;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乐普盛通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2012年8月,乐普盛通与公司签订《办公楼买卖合同》,约定公司购买乐普盛通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IT产业园B1厂房五层503号房屋,销售价格为1,250万元。

  由于《办公楼买卖合同》签订时,乐普盛通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双方约定在取得房产证前该房屋由公司租赁,公司向乐普盛通一次性支付租金750万元,该租金不计入房屋购买价款。公司于2012年9月支付了5年租金750万元,租期为2012年8月至2017年8月。

  《办公楼买卖合同》同时约定,自租金起算日起满5年,乐普盛通房屋仍未过户到公司名下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有权以年租金150万元继续使用该房屋。

  至2017年8月,由于距合同签订时已满五年,依照合同约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继续使用该房屋。公司并未选择解除合同,自2017年8月至今,公司一直使用该房屋且未支付租金。

  2019年12月,乐普盛通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自取得房产证后,乐普盛通一直积极配合公司办理房产过户事宜,但由于公司不符合房屋所在园区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对于入园企业的限定条件,导致该房屋无法过户至公司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公司不符合园区入园条件从而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因不可抗力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乐普盛通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办公楼买卖合同》,并判令公司向乐普盛通支付2017年8月至今的房屋租金及利息,并向乐普盛通返还无权占有的房屋。

  三、公司与乐普盛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况说明

  公司先前已就同一事项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乐普盛通(简称“原诉讼”),本次诉讼系原诉讼的关联诉讼。原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2012年8月,公司与乐普盛通签订《办公楼买卖合同》,约定乐普盛通以先租后售的方式向公司出售电子城IT产业园503号办公楼,其中租金金额合计750万元,购房款金额1,250万元,相关款项均已支付给乐普盛通。2019 年8月30日,因租赁期满后乐普盛通未能及时将办公楼过户至公司名下,公司作为原告就上述事项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受诉讼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因素影响,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2021年9月、2023年3月、2024年5月撤回诉讼申请,并随即再次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6月2日,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为:(1)请求判令确认公司与乐普盛通签署之《办公楼买卖合同》有效;(2)判令乐普盛通继续履行《办公楼买卖合同》;(3)判令乐普盛通配合公司向朝阳管委会申请落户;(4)判令乐普盛通协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5)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乐普盛通承担。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起诉材料已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尚未受理立案。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诉讼争议标的办公楼为浩辰软件北京分公司办公所在地。北京分公司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技术推广服务,并兼有部分销售与推广业务。其业务发展无需投入大量机器设备或固定资产,办公场所的可替代性较强,因此上述不动产争议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鉴于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公司后续将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4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