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4-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第四十三条 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处理”规定,鉴于2名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同时根据“第二十三条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规定,公司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不满足全额解除限售要求;另外由于与《激励计划(草稿修订稿)》中的“预留部分权益的目的在于公司后续拟市场化选聘人员的激励需要”等授予条件有偏差,按相关政策要求,公司50名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不能满足成为激励对象条件,公司需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832,68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4年3月8日,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冠豪高新”)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2名授予激励对象周维中、邬春娣因个人原因离职,同时公司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不满足全额解除限售要求,公司需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9,38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024年4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相关政策变化影响,公司50名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不能满足成为激励对象条件,公司需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673,3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合计注销2,832,68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12日、4月1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冠豪高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冠豪高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冠豪高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冠豪高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自2024年3月12日起45天内以及2024年4月11日起45天内,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事项提出异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第四十三条 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处理”规定,鉴于2名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同时根据“第二十三条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规定,公司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不满足全额解除限售要求;另外由于与《激励计划(草稿修订稿)》中的“预留部分权益的目的在于公司后续拟市场化选聘人员的激励需要”等授予条件有偏差,按相关政策要求,公司50名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不能满足成为激励对象条件;公司需对上述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832,68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相关规定,公司有权单方面回购注销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53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832,68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0,557,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B882731012),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6月18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本次回购注销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预计变动如上表所示,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和注销日期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关股份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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