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24-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4年6月14日(星期五)下午15:00
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二楼会议厅
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锦开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57,509,9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02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87,734,0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819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9,775,9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06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8,715,9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6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8,715,9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60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半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7,509,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15,9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陈必成、卢冠良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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