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8 证券简称:特宝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2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事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特宝公司”)董事兰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58,1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于2023年1月17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兰春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380,000股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93%,占其本人本次减持前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2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期间的市场价格确定。若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兰春先生将对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兰春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兰春先生自公司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兰春先生自2000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曾作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2023年1月17日起兰春先生不再是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部分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兰春先生将持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包括与公司目前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共用股份减持额度等。)兰春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作出如下关于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兰春先生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特宝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如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配偶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配偶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人及配偶减持后不再具有实际控制人身份后六个月内,本人及配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配偶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6)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将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中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8)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9)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兰春先生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按照特宝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特宝公司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人所作出的承诺进行减持,但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前述减持数量均不得影响本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且不影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减持要求。
本人减持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特宝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人在特宝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特宝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特宝公司股份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超额)收入的,所得收入归特宝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特宝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特宝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特宝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在减持期间内,兰春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时间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系因股东根据个人资金需求所作出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等产生影响。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兰春先生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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