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 ST目药 公告编号:临2024-06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前期违规担保情况
1.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在指定媒体于2023年9月1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嫌违规担保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2)和2023年9月26日披露了《关于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7)及2024年1月18日披露了《关于违规担保事项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1),就公司发现的时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祝政及自然人楼义青与陆亚娟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事宜违规担保事项及进展情况进行了说明。
2.公司分别在指定媒体于2020年6月12日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10月1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5),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整改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5),2023年8月21日披露的《关于违规担保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3),2023年8月22日披露的《关于违规担保事项清偿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 065),2024年2月2日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4),2024年3月12日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9),就公司涉及时任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自然人潘建德借款利息纠纷事宜违规担保事项及进展情况进行了说明。
二、违规担保清偿的进展情况
(一)关于公司涉及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祝政借款纠纷一案的进展情况
2024年1月,公司收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浙 0109民初12871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祝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陆亚娟借款本金2,452,376.40元,支付利息1,399,924.39 元,共计3,852,300.79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 2,452,376.4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并向陆亚娟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向陆亚娟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司对祝政的上述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公司与陆亚娟签订就公司所涉时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祝政及自然人楼义青与陆亚娟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浙 0109民初12871号)的判决,与陆亚娟签订《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前向陆亚娟本人账户汇入人民币260万元,上述款项为履行【2023】浙 0109民初128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公司若按约定按时足额打款的,则视为公司已完全履行【2023】浙 0109民初1287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公司不再承担【2023】浙 0109民初1287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其余任何还款责任,双方不再有任何法律纠纷。陆亚娟亦放弃后续对公司主张判决书中公司的担保责任。若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的,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宣告和解协议作废。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仍按照【2023】浙 0109民初128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公司已于2024年6月12日向陆亚娟支付【2023】浙 0109民初1287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款项260万元。
(二)关于公司涉及潘建德借款纠纷一案的进展情况
2024年3月,公司收到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皖1002民初700号),判决结果如下:公司支付原告潘建德赔偿款342,523.93元。
近日,公司根据《民事判决书》(【2024】皖1002民初700号)判决,已向潘建德一次性支付借款利息342,523.93元。
综上,上述违规担保清偿款项已由时任股东永新华瑞发展文化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提前向公司偿付。公司对时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祝政及自然人楼义青与陆亚娟女士民间借贷担保责任、时任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自然人潘建德借款担保责任已彻底解除。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影响是否已完全消除出具法律意见。
三、其他事项说明
1.上述违规担保清偿款项已由时任股东永新华瑞发展文化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提前向公司支付。
2.公司及相关方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消除违规担保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在考虑解除上述违规担保、承担损失的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将适时向时任责任人采取法律措施,追偿公司的损失。
四、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公司基于【2023】浙0109民初1287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与陆亚娟签订《和解协议》支付款项260万元,时任股东永新华瑞发展文化有限公司已通过现金方式偿付5,289,973.78元,用以解决天目药业因违规担保事项可能承担的相应责任,故上述违规担保的解除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会产生影响。
2.公司基于根据【2024】皖1002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潘建德一次性支付借款利息34.25万元。公司已于2020年对该事项计提负债111.87万元,同时时任股东永新华瑞发展文化有限公司基于违规担保事项于2023年出具《承诺函》,并已通过现金方式向公司支付111.87万元用以未来支付可能需要承担的担保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公司支付资金限额在永新华瑞发展文化有限公司承诺承担范围内,由永新华瑞发展文化有限公司承担相关费用,无需公司格外支付,本次涉及的违规担保解除。公司2020年计提的预计负债冲回,增加当期损益111.87万元。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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