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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灵康转债”可选择回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4-036

  债券代码:113610           证券简称:灵康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价格:100.84元/张

  ● 回售期: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8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4年7月3日

  ● 回售期内“灵康转债”停止转股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回售期间“灵康转债”停止转股,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一、回售条款

  (一)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灵康转债”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灵康转债”第四年(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的票面利率1.50%,本次回售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天数为205天(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23日),利息为100*1.50%*205/365=0.84元/张,即回售价格为100.84元/张。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灵康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灵康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3610”,转债简称为“灵康转债”。行使回售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即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8日。

  (四)回售价格:100.84元/张(含当期利息)。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式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灵康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24年7月3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灵康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灵康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灵康转债”将停止交易。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人:隋国平

  联系电话:0893-7830999、0571-81103508

  联系邮箱:ir@lingkang.com.cn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4-034

  债券代码:113610           证券简称:灵康转债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灵康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根据《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2、根据《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灵康转债”2024年第一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6月14日(星期五)上午10: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灵康转债”债券数量为524,650张,占债权登记日本期未偿还“灵康转债”债券总数4,578,530张的11.46%。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陶灵萍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524,65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00.00%;反对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00%;弃权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00%。

  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同意并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见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于潇健、黎晓慧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灵康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灵康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4-035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00号万银国际大厦27层,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陶灵萍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就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刘力明先生、董事张辉先生、独立董事何超先生、独立董事何前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陈彦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隋国平先生出席会议;总经理陶灵萍女士、副总经理陶小刚先生、财务总监张俊珂先生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终止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于潇健、黎晓慧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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