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61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2024-30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9:15至2024年6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98号海印中心29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邵建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518,010,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4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91,486,3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58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26,523,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7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人,代表股份30,716,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192,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人,代表股份26,523,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7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061,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94%;反对9,8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04%;弃权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67,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104%;反对9,8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180%;弃权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6%。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061,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94%;反对9,8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04%;弃权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67,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104%;反对9,8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180%;弃权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6%。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051,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775%;反对9,90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123%;弃权5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57,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779%;反对9,90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506%;弃权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6%。
(四)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051,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75%;反对9,90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23%;弃权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57,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779%;反对9,90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506%;弃权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6%。
(五)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061,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94%;反对9,8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04%;弃权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67,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104%;反对9,8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180%;弃权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6%。
(六)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061,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94%;反对9,8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04%;弃权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67,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104%;反对9,8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180%;弃权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6%。
(七)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979,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37%;反对9,97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1%;弃权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85,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454%;反对9,97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830%;弃权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6%
(八)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208,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218%;反对11,7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80%;弃权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14,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797%;反对11,7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487%;弃权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6%。
(九)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62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17%;反对11,3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82%;弃权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28,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262%;反对11,3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022%;弃权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6%。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218,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238%;反对11,7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24,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126%;反对11,7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8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戎魏魏、李绮曼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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