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11 证券简称:冰轮环境 公告编号:2024-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4年5月8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在2024年5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2023年度利润以分配总额固定的方式分配,即以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763,657,8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1.00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额为76,365,780.40元。
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的分配方案一致,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63,657,8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2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17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2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1号
咨询电话:0535-6697075
传真:0535-6243558
七、备查文件
1.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
2.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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